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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审批流程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优化投资环境,在《佛山市高明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改革推广实施工作方案》(明府办[2008]19号)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区试点经验,制定本方案。

附件工程报建流程图:(下载)

一、改革审批方式,减少审批环节
(一)简化可实行备案制和核准制的项目的审批手续
区发改和经贸部门,对《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和《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规定可以实行备案制和核准制的项目,一律按有关规定简化手续,落实企业自主决策权。
区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要配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和核准制的实施,对履行了项目备案和核准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调整各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流程,简化审批手续。

(二)对办文周期较长的部分审批项目可允许同步报批
对办文周期较长的用地审批、环评报告审批、防洪论证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国土、环保、水利、科技信息等部门可同意申请人在办理正式批文的同时,开展下一步的报批工作,加快报建速度。

(三)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报批
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含工程预算书),再送财政部门审查。

二、推行并联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审批(设计招标)、工程设计审批、监理和施工招标、报建施工等五个阶段,采取“牵头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形式,优化审批程序。 具体如下:

1、立项规划选址阶段(6个工作日)
(1)由发改部门(或经贸部门)牵头受理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和立项审批, 6个工作日内完成。
发改或经贸部门受理有关申请后,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抄告相关部门,项目申请报告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中涉及规划意见、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防洪论证评价、防震评价、通航安全评估、财政资金意见及其他立项要求的相关部门的审批,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审核的书面意见(环境影响评价、防洪论证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通航安全评估可先出具初审意见,完成权限内审批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不含上级业务部门的最后终审意见)。
只需备案登记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或经贸部门)应立即将受理的有关信息抄告环保、国土及其他相关部门,并牵头组织做好该环节的审批工作,为开展下一步审批做好衔接。国土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工作;申请人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后,于开工前必须通过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建设用地审批(设计招标)阶段(17个工作日)
(1)规划部门受理出具规划、建筑设计条件,5个工作日内完成。
(2)不需要设计方案招标的项目,由规划部门牵头受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批,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行招标的项目,先进行设计方案招标)。
规划部门受理有关申请后,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抄告相关部门,涉及到需要征求消防、人防、水利、安全、文物保护、航道、海事、管线、供电等规划条件要求的部门意见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在4个工作日内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3)实行招标的项目,由发改部门(或经贸部门)牵头受理招标方案的核准,3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自受理委托招标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招标信息上网公告,中标结果公示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由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与招标单位共同签发《中标通知书》。
招标时涉及规划、消防、人防等部门,需要提出建筑设计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在发售招标文件前3个工作日内提出设计条件。
达到招标要求的,原则上可将规划设计方案和工程设计方案一起招标。
(4)规划部门发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土部门负责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发出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16个工作日内完成。

3、工程设计审批阶段(8个工作日)
(1)规划部门牵头受理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水利部门牵头受理,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由交通部门牵头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
牵头部门受理有关申请后,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抄告相关部门,涉及到需要征求消防、环保、公安、人防、文物保护、农业、国土、水利、安全、卫生、管线、科技信息、航道、海事等部门意见的,有关职能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向牵头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涉及重大工程项目、情况复杂或需上级业务部门会审的,所需时间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2)涉及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建设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在进入施工图审查之前完成。
(3)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个工作日内完成。
(4)涉及的施工图审查,由各相关审图机构(审图中心、农业局、人防办、交通局、水利局)在进入报建施工阶段之前完成。

4、监理、施工招标阶段(11个工作日)
达到招标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发改部门(或经贸部门)牵头受理招标方案的核准,3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自受理委托招标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招标信息上网公告,中标结果公示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受理工程预算审查,8个工作日完成(涉及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审查由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完成)。预算编制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预算编制和审查一般应在施工招标发售招标文件前完成。

5、报建施工阶段(3个工作日)
建设部门牵头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由水利部门牵头受理,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由交通部门牵头受理),3个工作日内完成。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申请人按规定提供完整注册申请材料即可办结质量、安全监督注册业务,涉及水利、交通、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注册,2个工作日内办结。
涉及航道、海事、公安等部门,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相关部门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涉及白蚁防治合同备案和人防设施合同备案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有关工作要求
1、明确各阶段行政审批的牵头受理部门;
2、牵头部门受理后,即向申请人告知该审批所要报送的审批相关部门,由申请人将报批的相关材料同步送达相关审批部门受理;
3、各相关审批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的报批材料后,应立即启动审批程序。符合审批条件的,按规定的审批时限完成审批,并在时限内将审批意见直接反馈至牵头受理部门;
4、牵头受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将办好的手续交申请人;
5、各镇(街道)建立专人跟踪服务制度,对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指定专人全程协调跟踪,协助申办人快速办理好各阶段的审批项目,为申办人提供优质配套服务。

三、建立协调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一)实行“窗口”式办公和“AB” 角制。各有关审批单位涉及的审批项目统一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实行“窗口”式办文,业务量少、不适宜集中的事项由牵头部门代为接件和发出批复文件;各“窗口”推行“AB”角制度,即每项审批业务都要明确AB两个人负责,当A角不在时,由B角负责受理;审批事项涉及部门多个科室的,需确定主办科室,提高工作效率。
(二) 建立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各有关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前来咨询的申办人应热情接待,认真答疑,涉及本部门办理的事项,须将审批过程中应提交的材料、注意的事项和具体的办理程序一次性明确告知申办者;涉及其他部门办理的事项,应准确指引到相应部门;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待申办人递交补正资料后正式受理。
(三)严格执行限时回复制和绩效考评制度。各审批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对各自审批业务作出书面反馈意见,不同意的必须说明理由及依据。每项审批业务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对各有关审批单位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效能督查和绩效考评,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考评办法统一管理。各审批单位应建立内部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
(四)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推广应用统一的并联审批业务操作系统,各有关单位通过系统记录办理过程和办理意见,对各建设项目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使用自有办件系统的,按统一标准通过技术接口实现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的资源共享和联网审批,提高办事效率。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IC卡。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审批“绿色通道”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联络,研究解决政策规定不明确的、需多个部门协商解决的以及其他难点问题。联席会议一般由审批单位申请并准备会议材料,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召集。对关系重大或情况复杂的项目,可通过联席会议或开通审批“绿色通道”解决。
四、全区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按本方案执行。包括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五、本方案自2008年7月1日开始实施。


说明:
一、整个审批流程审批时间为45个工作日,不含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评估的时间,以及各审批部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时间。
二、各阶段的审批时限从最后一个收到申办者交送材料的审批部门窗口签收次日开始计算。如申办者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修改或补交的,则审批时限从申办者修改或补交材料的次日开始重新计算。
三、本流程仅是一个通用的报建流程,每宗建设工程的具体报建手续各有不同,执行时须结合实际,因事制宜,能简则简,未必都要完整地经过本流程所列的全部报建阶段和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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