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办理录用、招聘、调动人员入户

答:

1、审批条件

1)经市(区)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招聘、调动的,其本人可申请入户;

2)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招聘、调动具有本科或同等学历以上的高中级专门人才,以及经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调动(交流)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资格的,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入户;

3)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本人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注:

1〉以上人员在本市无固定居住地且单位无集体户口、无单位接收户口的,属审批条件(1)、(2)的可申请迁入单位属地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村)委会或工业园区人才集体户,属审批条件(3)的可申请迁入市、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2〉在我市落户的中、高级科技人员到基层工作,并已将户口迁往工作所在地的,允许其随时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2、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市、区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凭据(持原件的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证明;

5)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6)新立户的提供《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或房管局发出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7)18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8)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独立申请市外迁入的,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父母《计划生育服务证》(适用于广东省内迁入人员),或镇以上计生管理部门签发、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属政策内生育的有效证件(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证明(适用于广东省外迁入人员)。不能提供上述证件、证明的,提交手续完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9)市外迁入的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同时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3、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人,30个工作日后签发《准迁证》,每证收取工本费4元。申请人持《准迁证》回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持《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入户地办理办理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