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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审批条件
(1)公民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申请入户;
(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经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推荐在我市就业、安置的,可申请入户;
(3)原本市户籍公民到外地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将户口迁到院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办理入户。
2、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大中专院校、中技录取的学生入户:
[1]《新生录取通知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录取新生名册》(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迁移证》。
(2)大中专院校、中技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入户;
[1]户口已迁入院校的,出具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户口未迁入院校仍在原籍的,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根据就业报到证明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2]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中专、中技生除外)《就业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入户证明(介绍信)及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
[4]迁入集体户的提交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随父母入户的提交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及双方关系证明凭据(持原件的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
[2]《毕业证》或所在院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随父(母)入户的提供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对符合迁移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入户地派出所当场办理。
已入当地户口的改派生,证明材料齐全的,签发《准迁证》,每证收取工本费4元。申请人持《准迁证》第二联回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持《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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