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如何办理收养小孩入户?

答:

1、审批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2、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
(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的《户口簿》(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或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申请人到前台办理受理手续后,人口管理科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对获批准被收养人户口在外县市的签发《准迁证》,每证收取工本费4元。申请人持《准迁证》回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持《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本市户口簿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对获批准被收养人户口在本区的,持双方《户口簿》、《收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