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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审批条件
在我市有固定居住地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恢复了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已领取相应部门签发(批准)的证件(证明)的,可申请入户。
2、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华侨的,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港澳同胞的,提供《回乡证》、《身份证》;
(3)申请人为台湾同胞的,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申请人为恢复了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的,提供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新立户的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投靠亲属入户的提供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和关系证明。
3、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入户地派出所当场办理。符合立户条件的制发《户口簿》,每簿收取工本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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