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何办理在我市兴办实体、公益事业入户?

答:

1、审批条件
(1)国内公民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年纳税10万元以上,并在我市有固定居住地的法人、合伙人(股东)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入户;
(2)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经商或兴办企业,年纳税15万元以上,或为我市公益事业一次性捐赠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其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地的一名境内亲属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入户。
注:
在各区投资、经商纳税与捐赠的,应在所在区申请入户,不能跨区入户。对市一级进行投资、经商纳税与捐赠的,可在任意一区申请入户。
2、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
(2)投资、经商的,提供工商局签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如《工商营业执照》不能直接反映申请人为投资者、股东身份的,应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者、股东身份证明)及企业上一年度的缴纳国、地税的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捐赠的,提供慈善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捐赠证明(受捐部门不是慈善机构的,应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捐赠公证书和受捐部门出具的证明);
(3)《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或房管局发出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或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5)以审批条件(2)申请的,同时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与投资、经商或捐赠人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证实双方关系的权威原始凭据(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6)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7)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凭据(持原件的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证明;
(8)父母随迁的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签发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权威原始凭据(持原件的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或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
(9)市外迁入的18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10)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独立申请市外迁入的,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父母《计划生育服务证》(适用于广东省内迁入人员),或镇级以上计生管理部门签发、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属政策内生育的有效证件(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证明(适用于广东省外迁入人员)。不能提供上述证件、证明的,提交手续完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11)市外迁入的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同时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3、申请人到前台办理受理手续后,人口管理科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获批准的签发《准迁证》,每证收取工本费4元。
申请人持《准迁证》回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持《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