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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审批条件
在我市经商、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市内有固定居住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
(1)连续在我市经商,就业暂住7年以上;
(2)连续在我市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以上;
(3)连续3年在我市居住,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为我市社会治安、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嘉奖,或获得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员工称号及科研成果奖。
注:
在各区经商、暂住、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的,应在所在区申请入户,不得跨区入户;在市一级经商、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的,可任意一个区入户。属于区级奖励的,应在所属区入户,不得跨区;属于市级奖励的,可在任意一区入户。
2、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以审批条件(1)申请,属经商的同时提供由市内工商管理部门签发的最近连续7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如《工商营业执照》不能直接反映申请人为投资者、股东身份的,应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者、股东身份证明);属就业(务工)的同时提供市内公安机关签发的最近连续7年以上的《暂住证》(除证明外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以审批条件(2)申请的,同时提供市内公安机关签发的最近连续5年以上的《暂住证》、市内社保部门发出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不能反映最近连续5年以上的参保情况,应同时提供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5)以审批条件(3)申请的,同时提供市内公安机关签发的最近连续3年以上的《暂住证》、市内国、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额5万元以上的证明或最近3年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额5万元以上的纳税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以及市内社保部门发出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不能反映近年的参保情况,应同时提供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6)以审批条件(4)申请的,同时提供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表彰、嘉奖证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证明;
(7)新立户的提供《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或房管局发出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8)18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交手续完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9)49周岁以下的已婚育龄人员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3、申请人到前台办理受理手续后,人口管理科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获批准的签发《准迁证》,每证收取工本费4元。
申请人持《准迁证》回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持《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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