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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审批条件
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子女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不受父母户口所在地有无子女的限制。
2、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被投靠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或房管局发出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签发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权威原始凭据(持原件的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市外迁入的提交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
3、申请人到前台办理受理手续后,人口管理科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获批准的签发《准迁证》,每证收取工本费4元。
申请人持《准迁证》回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持《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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