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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审核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按新生、历年出生和政策内、外生育区别申报户口登记:
(1)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政策内生育的,直接办理;政策外生育的,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后办理。
(2)历年出生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申报出生户口登记,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随母亲入户,1998年7月23日后出生的随父随母自愿选择。政策内生育的,直接办理;政策外生育的,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后办理。
注:
<1>“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随母亲入户”中的“1998年7月22日”不含本日;
<2>1998年7月22日出生的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2、申报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政策内生育的新生婴儿及历年出生未入户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新生婴儿或历年出生未入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父母的《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适用于母亲为广东省内常住户口人员)或证明申请人属政策内生育的有效证件(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证明(适用于母亲为广东省外常住户口人员);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入户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个人页及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件(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政策外生育的新生婴儿及历年出生未入户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手续完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2]婚生的新生婴儿或历年出生未入户人员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①《出生医学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②父母的《结婚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③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入户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个人页及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件(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非婚生的新生婴儿或历年出生未入户人员同时提供:
①《法医学鉴定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②母亲(父亲)的《户口簿》(入户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个人页及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件(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注:新生婴儿及历年出生未入户人员的父、母亲均为现役军人的,提供产权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后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可予以单独立户。
3、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当场办理。弃婴的出生登记均办理福利院集体户口,待被人收养后,才能将其户口迁往收养人家中。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准予单独立户,制发《户口簿》,每簿收取工本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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