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审批条件 公民要求将原随父或母确定的民族成份,变更为随母或父的民族成份,理由充分、证明材料确切的,可以申请。 2、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证同时收复印件); (3)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的批准证明;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3、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办理手续后,人口管理科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