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如何办理变更姓名?

答:

1、审批条件
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证明材料确切的,可以申请。(凡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刑事处罚、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2、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证同时收复印件);
(3)变更姓名相关材料(出生证、学历证、档案履历等);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3、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手续后,人口管理科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