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保密工作制度
为加强中心保密工作的管理,防止失密、泄密事件发生,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在中心内办公的工作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保守国家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不得泄密。
第二条
凡机密文件、材料一律交由本单位保密员保管,不得任意交他人代收代转。凡工作人员代表单位参加各类会议时收到的机密文件、资料,会后一律交回本单位保密部门登记保管,需用时要办理借阅手续。凡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的,要及时清退所有机密文件、资料、刊物等。
第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随身携带机密文件、材料外出的,须经本单位领导或窗口负责人批准,并使用专用文件箱(包)
携带。凡从外单位拿机密文件、材料回本单位时,事先要与本单位保密部门沟通好。
第四条
各进驻部门每月要对文件、材料进行一次清理,年终要按照立卷归档范围和文书处理规定进行清理归档,对无保留价值的机密文件和材料要登记造册,经本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后,派专人及时送交指定工厂监销处理(绝密文件的处理,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由专人焚毁)。
第五条
各进驻部门要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非正常业务用印,要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登记好使用时间、原因、份数和批准人。严禁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和开空白介绍信。
第六条 保密室、档案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绝密档案和核心档案要设专柜单独保管。涉及机密事项的作废文稿要及时销毁。
第七条
各进驻部门的上网内容必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审核和领导批准后方可上网。各进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使用的计算机和办件管理系统,必须设置使用密码,同时做好密码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各进驻部门的涉密计算机只能单机使用,不得联网;非涉密计算机不得输入、扫描、保存、传输机密文件、资料的题目和内容。
第九条
整体进驻部门要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窗口负责人担任。非整体进驻单位要确定保密员。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员每半年要对保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堵塞漏洞,不断提高保密工作质量。
第十条 发现他人有失密、泄密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本单位和中心报告。凡发生失密、泄密事件,要视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提交纪律检查机关追究责任;玩忽职守,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中心的保密工作由行政服务科负责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