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件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进驻中心办理事项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项目进驻的管理
(一)进入中心的办事项目由中心根据组建实施方案,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并报区政府批准。
(二)进驻项目不得任意撤出。由于法规政策或业务量等原因,进驻项目经中心同意可作必要调整。
(三)进驻项目办件实行“单轨制”,即项目的受理、缴费以及发交办理结果等环节均在中心进行,且与之相关的年审、变更、注销、收费等同时进入中心,原审批管理单位不再受理。
第二条
窗口办件必须在中心内公开以下内容:
(一)经办工作人员的姓名、部门、职务、编号等;
(二)办理事项的立项依据、受理对象、申办条件、所需材料、经办程序、承诺时限以及收费依据与标准等;
(三)项目办理的状态、结果等。
第三条
窗口办件统一录入中心信息管理系统,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规范办件。
第四条
窗口办件的分类:
(一)
当场办理类(即办件):指程序简便,窗口工作人员当
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
(二)限时办结类(承诺件):指受理申请后需经详细审核、取样论证、现场踏勘或报上级部门审批,窗口承诺在一定时限内办结的事项;
(三)联合办理类(联办件):指同一申请需由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窗口办理的事项。
(四)未予受理类(未受理件):指不符合申请资格,或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等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事项。
第五条
即办件的办理
(一)即办件应即收即办。窗口工作人员接受申请,应当即录入中心信息管理系统,并审查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当场(或当天)向办事者发交办理结果,并在中心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确认手续。
(三)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未受理件的要求办理。
(四)申办事项如需缴费,窗口工作人员须出具规范格式的缴费通知书。办事者凭缴费通知书到银行网点缴费后,回受理窗口继续办理。
(五)按有关规定可在窗口直接缴纳的小额现金收费,经报中心备案后可直接在窗口收取。
第六条 承诺件的办理
(一)窗口工作人员接受申请,应当即录入中心信息管理系统,并审查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打印出具《受理回执》。《受理回执》明确承诺办结时限,供办事者查询、领取结果。
(三)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未受理件的要求办理。
(四)窗口受理承诺件后,所在部门应尽快组织审核、论证、现场踏勘等工作,确保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上报上级部门。需上报的办件,承诺时限可不包括上级部门的办件时间,但所在部门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审查完毕上报。
(五)承诺件办结通过的,应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通知办事者领取办理结果;办结不通过的,应及时通知办事者,并出具《未办结通知书》,载明不通过的原因。
(六)缴费程序同即办件。
第七条
联办件的办理
联办件要通过推行“并联审批”、“联合会审”等方式,尽量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件效率。具体操作办法按另行制订的专项审批程序改革方案执行。
第八条 未受理件的办理
窗口工作人员接受申请,应当即录入中心信息管理系统。审查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场出具《未受理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或重新申办所需的条件、材料等。
第九条
窗口办件过程中,发现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补充申报条件或材料方可继续办理的,可按以下补办方式办理。
(一)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办事者,出具《补办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要补齐的条件或材料。出具《补办通知书》后,信息管理系统自动中止承诺时限。
(二)办事者补齐所需条件或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出具《补办回执》(原受理编号不变),供办事者查询、领取结果。《补办回执》出具后,窗口继续按原办件方式办理,承诺时限自动顺延。
第十条
窗口受理的办件如需所在单位内部多个科室相互协作办理的,所在单位应统一协调,不得要求办事者再去单位内部办理手续。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进驻部门应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协调尽快办理。
第十一条
中心协调督办科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以及其他协调监督方式,对窗口的各类办件进行日常协调监督,并受理办事者对窗口办件服务不满的投诉。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解释。